計畫摘要
為呼應108課綱素養教學理念,並因應未來疫後新常態,本計畫目標為再造傳播學院基礎課程及整合學院共同課程。藉由重新設計與翻新傳播領域課程,重繪知識版圖,培養學生成為全媒體傳播人的基本能力,精鍊說故事技法,熟悉各種傳播平台使用的工具。使學子能將課堂所學知能,實際應用於生活及產業中。
近年, Martech行銷科技興起,新科技與傳播策略的結合,極需說故事能力與不斷創新的實務個案,才能讓師生從任務導向的教學中,以行動代替講授、用思考引導創意。
為此,本計畫推動培養學生說故事的人文探索學習標竿對象為波士頓大學傳播學院、邁阿密大學傳播學院及佛羅里達大學新聞傳播學院,經由數位創作、行銷與疫後世界接軌,並在探索研究中進行108課綱的執行、檢視與研究。訓練學生成為說故事的人,經由故事去了解、感受傳達的內容,開始與世界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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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銷科技興起 探索計畫上路
計畫團隊簡介
計畫主持人:陳柏宇
現職:銘傳大學專任教授兼傳播學院院長暨廣告暨策略行銷學系主任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推動大專校院職涯輔導工作實施計畫-北區計畫共同主持人
勞動部大專校院就業學程計畫主持人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推動職涯輔導補助計畫主持人
中華傳播學會第十三屆理事
IAI國際廣告獎專家評委
傳播管理期刊執行編輯電子信箱 chenboy@mail.mcu.edu.tw
分 機 02-2882-4564# 2787
協同主持人:陳佳慧
現職:銘傳大學專任副教授兼新媒體暨傳播管理學系所主任電子信箱 lhchen@mail.mcu.edu.tw (link sends e-mail)
分 機 02-2882-4564# 2102
計畫專任助理:徐婉禎
電子信箱 Judy45@mail.mcu.edu.tw
分 機 02-28824564#2419
壹、目的
為鼓勵學生在修課後能實踐課堂知識、運用所學,特別舉辦傳播學院學生自主學習心得競賽。讓學生能分享自己如何規劃自主學習、發揮創意構想、以多元創新的方式展現成果,也提供學生互相交流、觀摩學習的平台。
貳、辦理單位
銘傳大學傳播學院
參、徵選內容
一、目標:撰述個人自主學習之心得感想,可同時檢附圖片或照片。藉由自身經驗所產生之影響力,鼓勵他人發展相關學習能力。
二、內容:須包括個人自主學習的心得感想與後續反思和生活之應用。
三、體例:
(一)心得稿件文體不限,文字內容以 500 字為原則。一律以電腦中文繁體繕打,採直式橫書書寫,文字以標楷體 14 號字,固定行高 24 點
(二)需將個人自主學習之成果融入心得作品中,並加以排版或美編,可同時檢附課堂側拍紀錄照片,或課程中所完成之作業、報告與圖文作品等,至多 5 張。
四、檔案:作品檔案格式限 PDF 格式,檔案大小應在 5MB 以內,報名時上傳至表單。
肆、報名對象
本校傳播學院大一~大四在學生,本競賽僅限個人參賽,請依據競賽各項規範提交報名表及相關作品授權與同意書資料,以一件為限參賽。
伍、收件日期及相關資訊
一、收件日期:自112年3月20日(星期一)起至112年5月5日(星期五)止。
二、收件方式:
- 請上傳電子檔到google表單https://forms.gle/GVXsrGRD1UoGwK4b7 (link is external)
- 附件一報名表、附件二著作權約定聲明、讓與及切結書、附件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及上傳作品等。
三、競賽相關資訊請上銘傳大學傳播學院網頁查詢http://web.comm.mcu.edu.tw/zh-hant/content/xplorer%E8%A8%88%E7%95%AB
四、倘有未盡事宜請洽徐小姐,電話:(02)2882-4564轉2419或Email:judy45@mail.mcu.edu.tw (link sends e-mail)。
陸、獎勵內容
一、獎勵方式:
第一名:頒發獎狀1紙、獎金$10,000元 (得從缺)。
第二名:頒發獎狀1紙、獎金$6,000元 (得從缺)。
第三名:頒發獎狀1紙、獎金$4,000元 (得從缺)。
二、公布得獎名單:
預定於112年5月29日前公布得獎名單,頒獎日期與地點另行通知。
柒、其他注意事項
一、欲參與本競賽之作品不得一稿多投,若作品已獲得其他獎勵者,則取消其參賽資格。
二、得獎作品之著作權歸屬於銘傳大學傳播學院(報名時須繳交附件一著作權切結書、附件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銘傳大學傳播學院擁有推廣、借閱、公布、印製、發行、重製及公開展示播放、上網等之權利,不另支付酬勞或任何費用,並不作為商業活動之教材。
三、參賽作品內容以自行設計為主,並禁止使用AI或任何自動生成軟體組合內容;作品引用素材應符合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有涉及他人創作或人物肖像權,均需取得授權才可使用。如有違反,經有關機關處罰確定者,取消其獎勵資格,並追繳其獎狀及獎金且相關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四、如有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之。